不過已經過了很多天了才來補
反正就是個角角人的生日嘛
連去吃個火鍋還是我付錢...算了XD

吃的是吃到飽的火鍋店還附壽司
雖然和之前我和陳小帆還有某熊去的高貴生魚片差很多
是十元壽司那種
不過價錢也有差□XD能吃就好
其實還不錯吃哈哈

因為想說花了三百多塊
所以卯起來夾肉
這只是其中一盤
噗噗

飯後甜點冰淇淋
同樣是因為想要吃回本噗噗
不過我猜我下個月會痛死就是了(倒)
anyway,生日快樂 to myself
上星期因為大表哥要去當兵了
所以我們就很愉快地去吃了餞行宴
是間有附奇怪卡拉OK的奇怪餐廳
平常好像都在辦婚宴XD
我們在包廂裡面吃飯,還可以聽到旁邊傳來走音的十年
我都想大喊不要唱壞陳eason的哥了XDDD
然後,把拔很嗨地唱了台語歌
望月想愛人
其實我這首聽到都爛了噗噗因為我爸每次都唱這首□
記得要把背景音樂關掉喔噗噗不然音樂會打架
下次放表哥唱的歌好了
進度: 第一編親屬 第一章通則 over
main point:
親等的計算、直系or旁系
血親、姻親(血親之配偶之血親非親屬☆)
血親的發生:┌出生┌婚生 1063受胎在婚姻關係存續中
└非婚生 1065II 生母無須認領
├認領 1065I 非婚生經生父認領
├準正 1064 非婚生其生父生母嗣後結婚
└收養 1072 1077
姻親的發生:結婚
血親的消滅:┌死亡
├終止收養 1080(合意)1081(判決)
└撤銷收養 類推971
姻親的消滅:┌死亡(死者與其他親屬間)
├離婚
├撤銷婚姻
└再婚 由於死亡僅是死者與其他親屬間姻親關係消滅,故一方死亡後他方再婚依現行法非姻親消滅的原因,唯學者多認為不妥,此強制與前配偶之親屬維持姻親關係,不尊重當事人意思。
例題一 70律
甲男乙女於台灣光復後結婚,生有一女丙,甲旋即死亡,乙秉承甲之父丁之意旨(甲之母以先卒),收養戊為養子,以奉祀甲之香煙,不久丁死亡,別無其他親屬。問丁之遺產應由何人繼承?
答:(我很爛的答案噗噗)
丁已死亡,而其子甲先於丁死亡,而丁除甲之外,已無其他子女,故丁之遺產,依民法第1138條之規定,應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優先繼承,又依民法第1134條,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時,親等近者優先,於本例中,由於丁已無其他子女,故丁之遺產應由其子甲之子女繼承。
本例中,丙為甲乙之婚生子女,為丁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無疑,而得繼承丁之遺產。
而戊雖為乙依丁之意旨收養之養子,為乙為丁之媳婦,與丁為姻親關係,乙丁為一親等直系姻親,而於乙收養戊時,甲業已身亡,故僅有乙女收養戊。故雖乙戊之間因收養而為一親等直系血親關係,丁與戊之關係仍為血親之配偶之血親,而無親戚關係,又丁之妻早於其死亡,故丁之遺產應由丙女一人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