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27日

樂捐






刑訴

1.甲涉嫌殺乙,檢察官簽發拘票拘提甲,警察持拘票至甲宅拘提甲,拘提後告知甲第95條,然後問甲:「乙是不是你殺的?」甲承認並告知細節,後警察將甲帶回警局作筆錄,再次告知甲第95條,甲此時又供稱:「丙也是我殺的。」並告知細節,問此案可能的法律問及解決方法。



2.甲涉嫌賄選違反公職人員選罷法被提起當選無效之訴,檢察官並同時繼續偵查刑事的部分,甲的樁腳乙在民事程序中被傳喚做為證人,民事審判中的法官命乙具結且告知作偽證的處罰,但沒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告知乙如其證言有使其之後受刑事訴追之可能的話得拒絕證言。

嗣後檢察官起訴甲乙二人,刑事審判中乙皆行使其緘默權,但法官命乙提出其所「負責」的選舉人名冊,之後法官以乙在民事訴訟程序中的證詞及該名冊認定甲乙均有罪,後甲乙二人上訴二審,高院仍做相同認定,甲乙二人今皆以法院以乙在民事程序中的證言及該名冊做為證據違反不自證己罪原則為理由上訴第三審,試問甲、乙二人之上訴有無理由?



3.甲開車撞期仇人乙,旋即駛離現場,嗣後乙即人間蒸發,沒有發現乙的屍體。

檢察官在甲的車前方發現可疑的人體組織,經DNA鑑定後發現和乙的DNA相符。又乞丐丙亦證言當天晚上他有看到一個身形很像甲的人搬著一個布袋把布袋扔下河,裡面可能是屍體。又檢察官對甲進行測謊,甲始終沒有通過測謊。

後檢察官起訴甲殺人,法院認定雖然沒有發現甲的屍體,但是從該汽車的撞擊跡證和人體組織來看,被撞成這樣應該必死無疑。試問法院在審理程序中的證據法則和論理思維的中心思維,和檢察官於偵查程序中偵查的中心思想有何差異?在本例中證據能力和證明力有何差異?法院在判斷上的自由心證,不能違背經驗法則,其如何界定?



刑法

1.甲持提款卡至自動櫃員機提款兩千元,自動櫃員機卻發出兩萬元,且螢幕僅顯示提款兩千元,甲欣喜若狂,馬上收起兩萬元,又再次提領兩千元,自動櫃員機亦再發款兩萬元,亦依舊顯示扣款兩千元,甲拿該四萬元去鐘錶行買了名貴手錶,後又想要買金飾,但已沒有錢,遂前往銀樓,佯稱其要買金鍊,趁老闆不備抓了老闆拿給他看的金鍊就跑,老闆乙馬上追出去,追至十字路口,甲見正好是綠燈,更急速衝過,詎料橫向有一宅配貨寄送的小貨車闖紅燈,司機丙雖立即反應急忙煞車,但仍舊撞上甲,甲在地上滾了一圈受了輕傷,乙連忙向前打算壓制甲,甲即出拳攻擊乙後二人互毆,後經路人幫忙拉開二人並壓制甲,兩人皆掛彩,乙拿回其金鍊。丙在原地等候警方前來,後測試其酒測值為1.5X,試問甲乙丙三人之法律責任為何?



2.甲有一台藍寶堅尼,98年12月10日其去餐廳將車停在附近,即被竊走,甲報警。後警員在臨檢時發現乙駕駛該輛車,經攔下來後,以表示該贓車是他在98年12月15日向不知名男士丙購買,他是無辜的。

若檢察官和警察在事後找不到證據證明乙的行為,亦就是無法確定乙究竟是在98年12月10日竊取該車,亦或是在98年12月15日因為貪小便宜而向丙買了贓車,此時法官應如何就乙的行為適用構成要件?





民法



1.甲和乙生有一子A,後兩人離婚,約定A之所有權利義務的行使及負擔由甲代理,後甲即與丙結婚,婚後一百天丙生下B,甲誤以為B和其有血緣關係,即認領B,之後甲和丙又生了C,甲於98年10月1日贈與C兩百萬元,後甲於98年12月10日死亡,死後留下積極財產1000萬元,及尚未對丁清償之債務300萬元,A、B、C均為限制行為能力人,98年12月15日丙發現甲之前所寫之自書遺囑,上寫明遺贈某基金會500萬元,丙即馬上湮滅該遺囑。

問:1.丁得否對丙、A、B、C請求連帶給付300萬元?又丁得否主張C之前受讓之200萬元亦為責任財產?

      2.若A、B、C均得為繼承人,試問應以何人為遺產管理人?



2.甲向乙借款1000萬元,並將A地設定抵押權予乙,甲乙並約定在清償期屆至六個月後若甲仍為清償本息,則A地之所有權將逕予移轉給乙,甲乙二人即前往進行抵押權之登記,並將此約定亦一併登記,嗣後清償期屆至一年後,甲仍舊未清償,此時甲之欠款本息為1100萬元,乙即將A地賣給丙,乙丙欲請求甲協同前往移轉所有權登記時,使發現甲早已以500萬元的價格把A地買給丁並移轉登記。

問:1.甲乙間約定若甲到期未還款所有權即逕行移轉給乙的約定,在法律上是否有效力?

      2.A地最後的所有權歸屬給誰?乙的抵押權是否還存在?



3.甲有一A地,甲給予乙土地使用同意書,乙即於A地上建B屋,但甲乙未約定期限,十年後甲起訴請求乙拆屋還地,敗訴判決確定。甲即已贈與為原因將A地的所有權移轉登記給其子丙,丙再以所有權人之身分起訴請求乙拆屋還地。

後乙將B屋賣給丁,事後始發現乙蓋B屋時偷工減料導致B屋的實際價格遠低於市價,丁即至乙屋理論,雙方推來擠去,後丁將乙的兒子戊輕輕一推,戊撞到門邊,身體外觀雖無受傷,但因戊腦袋裡有一顆腫瘤,因而破裂後雖送醫急救仍成植物人。

問:1.丙之起訴是否有理由?

      2.丁得否向以請求減少價金或損害賠償?

      3.戊得否對丁請求損害賠償?丁得否抗辯乙與有過失?







靠北我都不會寫T﹍T

沒有留言 :

張貼留言